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
上 訴 人 侯柏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62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878、15234、17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侯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7日具「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僅陳明「上訴理由容候補呈」,而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