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
再 抗告 人 許盟宗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其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