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593號
抗 告 人 謝敏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否准受刑人將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前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謝敏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及數罪併罰,分有兩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76號,下稱A裁定;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下稱B裁定。抗告人聲明異議狀上雖以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為A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76號為B裁定,然觀之其聲明異議狀上記載「……未考量B裁定編號13與A裁定內數罪具同為販賣毒品重罪(B裁定內其他數罪均為輕罪)……」等語,對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76號裁定之數罪並無此情形,反而係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之數罪與抗告人上開關於B裁定之敘述相合,顯見抗告人所稱之B裁定應為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亦應以此抗告人之真意為判斷基礎,先予敘明),並經檢察官據以接續執行。原裁定以抗告人主張B裁定編號13號之罪刑與A裁定等數罪,符合併罰要件,且該數罪均同為販賣毒品重罪,犯罪密接,倘合併定刑,應可酌定較低之刑期,較有利於抗告人,然抗告人此重新定刑之請求,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所否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惟抗告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中,其中「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即B裁定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民國98年7月13日,且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B裁定之定刑基準日即98年7月13日以後,則抗告人請求檢察官逕行抽離B裁定附表編號13之罪,改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組定應執行刑範圍,並非有據。況A、B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之刑期,而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其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難謂法院重新更定之應執行刑,確有其主張之有利結果,自無從認客觀上其有因上開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另抗告人曾以同一之本件拆解組合多次聲明異議,均分別遭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置該等裁定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仍以同一拆解組合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並以相同說詞作為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聲明異議理由,自非可採,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等旨。核其論斷,難謂於法有違。
三、抗告意旨重執其聲明異議之相同陳詞,以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達有期徒刑30年1月,不利益於抗告人,且有過苛、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有另擇定刑基準重新定刑之必要云云。惟本件A、B裁定均已確定,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情形,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刑。又抗告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與數罪併罰需以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合併定刑基準(即B裁定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98年7月13日)之要件不符;且接續執行數個執行刑,係累加之處罰,若因此導致執行較長刑期,乃抗告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況刑法已設有假釋之緩和機制,是因累加處罰而須執行之刑期,要無不當侵害抗告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原裁定已詳細說明本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情形,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全部或一部重新重複定刑,抗告意旨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斷事項於不顧,依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柏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