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654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29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