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等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47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