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59號
抗 告 人 林郁祐
輔 佐人 即
抗告人之父 林宏慶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暫行安置免除刑之執行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免除部分刑之執行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郁祐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審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24號(下稱前案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又因抗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之情形,經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分別裁定暫行安置,暫行安置期間為民國114年1月7日至115年2月23日,共計413日。檢察官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免除抗告人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原裁定審酌抗告人暫行安置期間及相關評估結果後,裁定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及輔佐人感謝原裁定免除有期徒刑10月,惟主張就前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之保安處分部分,請法院予以免除或減免等語。
三、經核原審裁定抗告人因前案確定判決所處之刑,免其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於法無違。又原裁定審理範圍僅及於抗告人因前案確定判決所處之刑是否免除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至於前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監護處分並非原裁定審理之範圍,自非本件抗告所得審究。抗告意旨並未對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為具體之指摘,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