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
聲 明 人 林仁貴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仁貴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