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9號
聲 明 人 陳姵君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姵君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31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聲明上訴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