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103]Invaders Bay, Audrey Jeffers
Hwy, Port of Spain, Trinidad and
Tobago
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原住同上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原設49. PRIBINOVA 12, BRATISLAVA,
81109, SLOVAKIA
法定代理人 K. Hung 原住同上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原設阿菲亞非洲村酒店 Liberia Rd Ext,
Accra,迦納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住同上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72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未果,有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駐斯洛伐克代表處、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函在卷可稽;另聲請人謝諒獲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年度台聲字第708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