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 訴 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哲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3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明宏為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茲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謝明宏,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稽,自應由謝明宏為系爭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謝明宏、上訴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