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春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富國
吳貴順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林梅玉律師」。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