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陳興仁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上訴 人 帝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487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門廳欠缺、社區迎賓門廳欠缺、停車位面積短少,各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3566元、8450元、33萬1674元,總計35萬3690元本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應給付2萬2016元本息之判決,予以廢棄,改判駁回該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37萬1120元本息,就超過35萬3690元本息部分,核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