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等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裁定(101年度台聲字第28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對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地址,經本院分別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駐南非代表處為送達,均遭退回而無法送達,依上開規定,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