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上 訴 人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Kinnison Tien Ma(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Alisia Tien Mar(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為上訴人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馬尚仁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2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下稱王珍家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等附卷可稽。王珍家等3人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