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
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
1525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