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浚朗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
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9號事件判決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浚朗,有臺北市政府函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又兩造間訴訟經本院前開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