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8號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分別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嗣臺高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8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37萬5,971元本息,並判命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9%,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