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一中
王台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瑪莉為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施瑪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施瑪莉為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