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積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