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即改制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被 上訴 人 耀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組織變更前建發營造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建發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耀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組織變更前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前項事件應由李源濱為耀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裁定當事人欄誤載被上訴人名稱,應依職權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該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22日變更為李源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應由其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113年5月7日」應更正為「113年5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