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大鈞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