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90、1391號
第1409至1412號
第1423、146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關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另案送達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可認聲請人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