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莊樹仁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前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效力及於上訴,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