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品維律師
周翰萱律師
孫小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