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徐海耀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本院選任)
林志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育琳,有國防部令可稽,陳育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000號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編號A2所示建物,原為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分配予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徐繼明居住之合群新村國軍眷舍。徐繼明嗣於該建物兩側增建如附圖編號A1、A3所示建物,內部相通而均附合於A2建物,為A2建物之一部;徐繼明另於系爭土地上增建如附圖編號B所示之獨立建物,而有該建物所有權。徐繼明及其妻徐雷愛貞相繼死亡後,6子女無人拋棄繼承,因而繼承B建物之所有權及徐繼明夫婦置於建物內之動產,惟未合法承受眷舍權益,亦未遵國防部之令,於限期內返還系爭土地及眷舍,仍無權占有各建物與系爭土地中。審諸系爭土地生活機能尚佳,認被上訴人以申報總地價額年息5%計算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適當。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與B建物之其他繼承人拆除該建物後,將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C1、C2、C3、C4部分,與A1、A2、A3建物及坐落基地騰空遷讓交付,暨自108年7月1日起至遷讓交付上開建物及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之贅述,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情形。又原審以被上訴人前與徐繼明繼承人徐海鯤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因事實與本件不同,非屬同一事件,並無違誤,上訴人就此所為指摘,已有誤會。另上訴人於原審所為之陳述,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上訴人以原審違背闡明義務,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亦不無誤會。均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