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1號
再 抗告 人 吳慶堂
文慶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鑾鳳
共同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債權人陳家昌、陳福麟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下稱醒吾高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5515號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債權人就相對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新北地院法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其復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此觀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性質上為私法上之買賣,仍應受前開規定限制。附表編號2所示3棟建物「賦藝樓」、「靜思樓」、「乾隆樓」及坐落於附表編號1土地之編號3所示建物「誠品樓」,係辦公室或學生教室,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之學校用地及供校舍與教學使用,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暨現場照片、相對人所提醒吾高中112學年度辦公室、教室位置圖、課程表、社團一覽表、現場照片等件可參。前開建物相互毗鄰,整體規劃於同一校區內,各辦公室或教室之隔間均有特定且與教學目的相關聯之用途,難以割裂使用。依醒吾高中112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統計表,全校學生加計教職員人數共758名,難認有閒置不用之空間。依新北市政府函文,倘經拍賣將嚴重影響校內師生權益並妨礙校務發展,與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有違。原處分駁回再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新北地院法官駁回其異議,自屬有據,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