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59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捷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係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5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7日始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