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77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0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