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10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提起上訴,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