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41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稱系爭再審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同年7月8日就已終結之系爭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因認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實益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未具理由對原裁定為抗告,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