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文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邱奕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