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陳巧蓮與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扶助陳巧蓮,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