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