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顯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宇信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