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ㄧ、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 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 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 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185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 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 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 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 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