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