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
代 理 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第三審法院裁定,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2項但書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9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專屬為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