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改制前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冠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