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