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益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