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