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揭示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即同年4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