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