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亨展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李明勳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36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