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銘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