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英屬百慕達商
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被 上訴 人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
被 上訴人 楊大衛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夢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