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