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英世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下稱第2號判決)改判相對人部分勝訴,兩造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廢棄第2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並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嗣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並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僅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