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亞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