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醫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音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